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2001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制度,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查 ,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协作配套任务。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必须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1、单位注册成立满三年;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等级建议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复印件);
7、其他材料。
注:所有文件需在盖章处加盖相应公章,无公章情况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受理实行服务窗口制度。各省、直辖市保密局会同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共同成立受理机构,服务窗口设在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承担各省、直辖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保密资格初次申请、重新申请(有效期到期,存在重大变化等情形)、证书内容变更申请和保密资格注销申请等服务事项,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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